家暴问题专家出庭作证
被告以暴制暴才会采取极端手段
合议庭认为,姚某的行为符合《意见》第20条的规定,系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幅度内量刑。
除此之外,姚某被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方某的父母也对姚某表示谅解,并主动要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方某、姚某四个未成年的子女,将面临抚养、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的严峻考验。
合议庭认为,应当在情节较轻的幅度之内再给予姚某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
在庭审现场,温州市检察院组织20多位女检察官观摩庭审;温州市妇联组织各县(市、区)妇联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了庭审活动。
当庭判决
被告符合轻判条件,被判五年
各方说法
检察官:被告人也是被害人
庭审后,此案经办人温州市检察院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副组长郑佳佳接受采访时说,引发姚某杀夫行为的最直接原因是案发当天方某逼迫姚某离婚,同时附带了很多不合理的条件,如在明知姚某没有经济生活来源,而要姚某离婚后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等等。这表明方某不仅仅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结束婚姻,更是为了逼迫对方无条件地顺从自己的意志。
因此,姚某也是这起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委曲求全、多年忍让,最终心生怨恨,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被害人方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