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30日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要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悉,目前化解医疗纠纷存在诸多问题,如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易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此外,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于现在。
条例送审稿对医疗机构从行医规范、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医疗机构需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医疗新技术进行临床应用前,须经规范的临床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并通过相关审查;要设立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条例送审稿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送审稿还指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警告等处分。同时,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带离现场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