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案件中,有可能是银行员工铤而走险,也有不法分子伪造单据。要进一步探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因为银行的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的漏洞,还是因为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责任,分别加以处理。
储户余兵称,他曾经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河东刑警中队报案。18日下午,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向记者证实,关于储户余兵在工商银行300万存款“失踪”一事,该局已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中新网记者表示,经过调查,余兵300万存款失踪一事中的存款业务介绍人孙某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而是其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此事与该公司无关。
针对石家庄工商银行多名储户存款“消失”一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胜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这些储户所述无误,工商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齐胜称,第一、储户在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后,储户与工商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工商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机构,对存款的安全有法定的监管义务。第二、根据储户陈述,工商银行大堂经理或者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指导储户办理网银,封存U盾、银行卡等物品,甚至充当金融“掮客”。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盗窃、诈骗的行为,银行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推脱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