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湖州5月13日电 (见习记者 章天启)搭同事的“顺风车”,孰料中途出了车祸。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13日,记者从浙江湖州吴兴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案。法院最终判定,车主赔偿搭乘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余下部分由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王露(化名)是湖城一家政公司员工。2014年9月,她在湖城某超市买完东西出来,正好碰到了同事陈秋(化名)。看见陈秋开着人力三轮车,王露表示,自己穿着高跟鞋走路太累,让陈秋载她一段路。
陈秋载着王露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超市附近的一个交叉口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三轮车翻倒在地,王露摔在地上,撞到了头。后经医院治疗,王露住院45天,花了2万多元医疗费。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借道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秋驾驶三轮车,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而王露作为三轮车乘客,无事故责任。
今年3月,王露将轿车驾驶员、保险公司和陈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时,王露表示,自己是乘坐陈秋的车出了车祸,理应由陈秋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陈秋则很不理解,自己好心捎人,咋还惹来官司了。
法院审理认为,陈秋明知人力三轮车不能载人,仍然让王露搭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王露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却还要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陈秋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秋赔偿王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余下部分由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