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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供销社原党组书记薄连根二审维持原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3 00:03:58    浏览次数:1015    评论:0
    导读

    中新社呼和浩特5月11日电 (董乐 张玮)内蒙古检察院11日发布消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新社呼和浩特5月11日电 (董乐 张玮)内蒙古检察院11日发布消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薄连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于被告人薄连根等人、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上诉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适当,各上诉人、上诉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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