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曾因担心“出事”而搁置取保
记者查阅90年代有关吴留锁的公开报道,曾有两本杂志报道了吴留锁案。其中《法律与生活》杂志于1998年8月,采访了当时洛阳市检察院的相关人员。报道显示,据洛阳市检察院监所处和起诉处的同志介绍,作为监督机关,市检察院为吴留锁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付出了极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门在认识上不一致,相互推诿扯皮,再加上此案历史久远,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才导致了这种老大难的局面。
报道称,洛阳市中院两次将案卷退回后,市里将案子移送到县里,伊川县坚持吴留锁有罪,顶住不接。再后来,又以邮寄的方式将案卷邮寄到县里,县里又邮回市里。就这样推来推去,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伊川县公安局才接下此案。
报道称,对吴留锁超期羁押的问题,曾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过问要求尽快解决此案,以免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洛阳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视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开市、县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案。
在会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汇报了案情,陈述了此案无法定罪的理由。伊川县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无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二是作案动机不清;三是物证不系统,即凶器镰刀木把上无指纹可鉴,作案现场赤脚印记已无法确定是吴留锁所留。
据此,联席会议纪要议定:“吴留锁案件已经失去侦查补证条件,伊川县公安局应对吴留锁做取保候审处理。”并明确“由伊川县政法委进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但伊川县公安局坚持认为,吴留锁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此案一审其曾被判处死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没有取保的义务,吴留锁案现在不在法院这个环节上。两家为此争论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对此案进行批示:伊川县公安局据《纪要》精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限9月30日办妥。之后,伊川县公安局经多次做受害人工作后提出,一是吴留锁取保后无处安家,生活无着落,容易出现意外情况;二是,受害方曾扬言要对吴留锁进行报复;三是吴留锁曾流露出要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由于以上三点致使吴留锁没有得到取保候审。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文并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