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4年后男子被改判死缓
吴留锁的案件此后再有进展,是在1998年。当年10月8日,检察院重新对此案提起公诉。1998年11月12日,洛阳中院在伊川县法院开庭。庭上,当年44岁的吴留锁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根本没到过现场,也不会在现场留下脚印,他还称自己遭受电击、水杯打,其过去的有罪供述,均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吴留锁的律师石荣安为其作无罪辩护。他称,王社利被杀后的当晚便下了一场大雨,其脖子上、镰刀上均没指纹等任何证据,田里更不会留有脚印,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伊川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不可信。
对此,伊川县公安局称,因有豆叶覆盖,现场遗留脚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留锁因鸡奸幼童未遂而杀人灭口,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且其刑满释放不到3年为累犯,故不予采纳吴留锁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月23日,吴留锁通过伊川县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维持了洛阳中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不过,自重审启动至改判,警方和检方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此后,吴留锁被送往位于洛阳西北的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