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84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吴留锁去地里割草遇到王社利,便将他骗至玉米地里,提出对其鸡奸,王社利不同意,吴留锁怕传出去坏了其名声,遂双手掐死了王社利,又用镰刀割断了王社利的颈部,致其当即死亡。
1984年12月8日,吴留锁被洛阳地区中院认定为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当时当地还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判吴留锁死刑时,他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律师介绍,理由主要为,吴留锁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凶器上没有吴留锁的指纹;吴留锁在公安机关曾供述用手掐王社利的脖子,但是现场勘验记录上未提及尸体脖子有掐痕。因此,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洛阳地区中院重审。
1986年,洛阳撤销地区建市,洛阳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锁提起公诉。后因没有新的证据,该公诉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没有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此案久拖未决。在此期间,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