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除了车企的垄断行为,部分经销商也违反了《反垄断法》。其中,苏州、南京、无锡等地经销商,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的调查,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对此,江苏省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共计罚款786.9万元。
针对我国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记者从梅赛德斯-奔驰了解到,这家车企表示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与此同时,奔驰表示,已通过全面自查制定了一系列有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