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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奖新规:经查符合条件可撤销 追回奖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7 23:31:44    浏览次数:898    评论:0
    导读

    国家科技奖励办出台新规国家科技奖经查符合条件可撤销时隔近12年,最新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以下

    国家科技奖励办出台新规——

    国家科技奖经查符合条件可撤销

    时隔近12年,最新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炉。4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这项旨在加强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新规。与2003年发布的版本相比,此版中的不少新说法受到关注。

    比如,备受社会瞩目的已经授奖的项目和获奖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如何处理?此前的版本并没有明确提及,今天发布的《规定》则写道: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此外,还将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科技系统,这样的说法并非首次出现,在2009年开始施行的《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就有类似说法: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

    不过,真正将上述“说法”写入这个对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行为具有“执行力”的《规定》当中,还是被不少科技界人士认为是“动了真格”。一位参与过国家科技奖申报的中科院研究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规定》如能执行到位,或将引发科技界对一些科技奖励“旧账”的追责,并倒逼整个评审行为的规范化,“只要有问题,什么时候都能查出来。”

    这一点从《规定》中增加的一个细节也能看出来,相比2003年的版本,新规称,在违反规定时,不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等处理,还增加了两条:“记录不良信誉”和“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

    不过,这位研究员说,“仅仅对评审对象做授奖后的查处,显然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够”,他建议,将参与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等三方,也纳入到这一“追责”体系中。

    当然,在“事先”的评审活动中,针对组织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以及评审对象,新规与2003年的版本一样,也给出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但略有增加。

    比如,针对评审组织者,除了“不得违反专家遴选办法选聘专家评委”、“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等外,还明确提到:“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对于推荐者的“新增”准则最多。新规称,推荐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推荐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联系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推荐书涉密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此外,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新规还明确要求推荐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以及“不得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今天,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的4类人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比如针对评审对象,其中有一条写道: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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