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的涉贪官员
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方面体现的改变,本该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实现。
当时,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两个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调整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草案出炉前,有媒体将二者混为一谈,称“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对贪贿犯罪的人废除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是人神共愤。”全程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卢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消除公众误解,为死刑废除迈出第一步创造舆论气氛,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议题被搁置了下来。
对于刑法学界来说,废除贪官死刑并非不可触碰的话题。早在2003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泰斗王作富便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职务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检讨》,结果惹来骂声一片。
“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实际上很少直接呼吁废除贪官死刑,我们一直主张的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曾为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辩护的田文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贪贿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种,也在主张废除死刑的范围之内。
类似的观点,也在司法机关内部悄然蔓延。2006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当废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法院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越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