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节重于数额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正一反两个鲜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陈同海以受贿1.9573亿在当时创下1949年以来全国最高涉案金额。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北京二中院对其从轻判处死缓。而早陈两年宣判的郑筱萸,虽然受贿金额只有640万元,却因为“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
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对此,阮齐林的解释是“法院对贪污的处罚往往要比受贿重一些”,“因为贪污是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并相互利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在立法机关获得认可的第二点变化,司法机关早已进行过尝试。2010年,《财经》杂志曾经统计,在50名具有详细司法审判资料的高官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约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其余50%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九成贪腐官员得以保命。
在阮齐林看来,这是对死刑进行特别限制的一种体现。“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不同,适用时经常要对反面因素加以考虑。”阮齐林说,但凡能够找到宽恕的理由,法院就应该尽量为被告人免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