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退休年龄并不“一刀切”
有关部门这次印发了由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目前本市一些区县和单位已经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这一通知。
通知称,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同时,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我国对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与男性同龄退休有政策规定,但全国执行情况不统一。这次的通知增强了刚性要求,可以确保已有政策的落实。同时,政策提出的退休年龄并不是“一刀切”,而是留有“口子”。一方面相关人员可自愿申请退休,即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另外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